调换岗位后增考核任务 要求解约并获经济补偿 被驳回———
基本案情
因调换到新岗位后有业务考核任务,固定工资变为绩效工资,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为是否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打起了官司。
李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她的工作岗位在销售部门,她原在公司销售部任助理职务,产假期满后,公司安排她到电话销售部,李女士对这个安排不满,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
经裁决,公司应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要求不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单位安排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她不愿到岗,可在家待岗,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
李女士则称,公司安排她的新岗位附有业务考核任务,如不能完成任务,工资数额不能得到保障,实际上将原来的固定工资变更为绩效工资,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她既不接受新的岗位安排,也不同意待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
法官析案
王伟法官:劳动合同约定李女士的工作岗位在销售部门,现在公司仍安排她在销售部,这个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李女士以新岗位附有业绩考核任务、其工资报酬不能得到保障为由,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也不同意待岗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经向李女士释明,李女士仍坚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对此公司也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无过错,而李女士提出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需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