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葡萄”网站未经许可提供下载而遭索赔之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三万七千余元。
步升公司诉称,该公司发现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许巍演唱的“在路上”专辑的全部12首歌曲,而此歌曲的所有权归步升公司所有。步升公司要求青葡萄公司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青葡萄公司辩称,步升公司提供的公证证据,内容自相矛盾、含糊不清,不具有法律效力。步升公司没有提出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巨额赔偿要求明显畸高。而青葡萄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很少有人愿意付费收听歌曲,网站自2005年11月上线至今,总经营收入只有3911.94元,相对于15万首歌曲的网站数据库而言,从涉案歌曲中获利数额微乎其微,即使侵犯了步升公司音乐作品的权利,影响也非常小,步升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步升公司的一切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步升公司提供的正版出版物的署名,步升公司为《在路上》专辑全部12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青葡萄公司在其经营性网站上,未经步升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侵犯了步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