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4日上午,《新概念英语》作者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遗孀朱莉亚女士状告新东方参照《新概念英语》教材制作网络课件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亦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达到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该案中新东方的行为仍然是正常的教学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未构成侵害,朱莉亚女士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2007年初,朱莉亚女士发现新东方学校向社会销售使用了《新概念英语》作品的系列学习课件,并向互联网客户提供有偿下载、使用等服务。朱莉亚女士分别公证购买了新东方提供的涉案产品,经对比后认为,新东方提供的网络学习课件都是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的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新概念英语》第一至第四册内容制作的侵权产品。
朱莉亚女士的代理人表示,在国内,新概念英语仅授权纸质课本印刷,因此任何形式的网络传播都是未经许可的。新东方的网络教学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署名利益,同时侵犯了权利人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许可他人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以新概念4册书制作的网络学习课件,停止相关服务并删除销毁相关课件,并在媒体公开道歉;要求新东方教育集团停止销售该课件,停止网络连接;同时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概念英语》全四册教材的大部分英文部分均为亚历山大教授独创。该套教材作为一个整体应为原创作品,亚历山大教授对英文部分享有著作权。朱莉亚女士作为继承人享有与著作权相关的财产权利。
对于朱莉亚女士所说,新东方课件中未指明《新概念》作者身份,侵犯了作者署名利益。法院认为,要求学校在具体教学讲课时,时时提及作者姓名的要求有悖于常理,而法律规定,在特定方式下,也不必开口必提及作者;由于《新概念英语》本身是用于英语学习的一套教材,故新东方应有权利选择其作为教学对象,开设课堂、招收学员进行讲授,这与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作品的目的并不违背,也并不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
在语言类教学中,“听”和“读”是两种重要的语言能力,老师在讲授过程中朗读课文并予以讲解,是服务于教学的目的并利于更好的讲授,这与复制新概念作品无关。相应地,新东方销售上述网络学习课件并对其学员提供在线学习服务,亦不侵犯原著作者的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表示,朱莉亚女士所主张的权利,并不是著作权法所要求和能赋予的,该法律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亦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达到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据此,法院驳回了朱莉亚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