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跳槽,为何无缘年终奖?
法律界人士点评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年终奖发了吗?”—春节刚过,这成了许多人关心的话题。近日有读者向本报反映:自己想跳槽,但还没拿到年终奖,这年终奖到底该不该拿呢?就此类问题,记者走访了一些法律专家。
[律师点评]
[案例]1
全额发给没商量
小周在深圳福永一家实业公司上班,今年一月份,因受了工伤,他不愿在该公司继续工作了,对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也在年前与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年终奖问题双方分歧极大。公司认为小周既已辞职就没有资格领取,小周认为自己已工作满一年,就应像往年一样发年终奖,直到现在问题尚未解决。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结合经济效益,对员工在过去一年里所作贡献的一种褒奖,它的发放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规章制度、经济效益以及员工表现综合评定的结果。
经过律师了解,该公司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来规定年终奖,往年也不公开年终奖评定标准和发放数额,接受律师调查的两个与小周同岗位的员工承认今年发了4000元的年终奖。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条文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该公司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发给小周年终奖。
[律师点评]
[案例]2
扣留工资无依据
小王在深圳龙岗某企业工作了几年,对企业的年终奖一直不满,这个企业的做法是把员工工资的5%扣除留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小王每个月工资3000余元,但是每个月他的工资都只能拿到2850块钱左右,在年终作为年终奖一次性发放1800元作为年终奖。他问企业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年终奖的主要形式有年终双薪、奖金、分红、股权以及旅游和专业培训等。把员工的平时工资扣下来一部分放到年底发放,给予员工年底有奖金的企盼,更有辞职将承担经济损失的制约,这种企业通常都附加有不辞职才能发放年终奖的条件,这一做法是违法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小王可以提出要求该企业全额按时发放工资,而且还可以要求该企业给予拖欠工资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案例]3
跳槽可索年终奖
张先生是福田区车公庙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3月份刚到,他就被猎头公司推荐到另一家公司担任更有前途的职位,张先生与原公司合同已到期,但原公司有一笔数额不菲的年终奖还未发放,该公司规定年终奖在第二年平均分四次发放,不再发放给辞职者。既想要新的工作,又想要年终奖,那么,他应该得到这笔年终奖吗?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是对员工一年来所作的贡献的肯定和激励。用人单位把年终奖作为留人的手段,并单方面规定辞职不再发放是对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的侵犯。
不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按劳取酬,同工同酬”的原则,制订公平的评估标准,对员工表现作出公正的评判,确定年终奖数额和发放时间。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该公司全额支付去年年终奖,但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可以按照其规定分四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