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7年7月与一家制鞋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7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厂方即通知陈某,因销售人员富余,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陈某当即坚决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声称,如果厂方执意要求终止合同,他将通知购货单位取消其经手的即将签订的10万元的购销合同。该厂迫于无奈,只好与之续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事后,该制鞋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终止履行。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制鞋厂的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那么,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据此可以认定,陈某以取消10万元的购销合同为要挟的行为属于“胁迫”,而制鞋厂为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因此,该劳动合同无效,且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制鞋厂在陈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厂内富余人员较多,提出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尽管陈某希望与制鞋厂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遵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