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从原单位退休后,应聘到一家超市担任仓库管理员,并和超市签订有劳动合同。
一天晚上,老刘下班后骑着自行车冒雪往家赶。由于路上积雪太多,车轮打滑,他连车带人重重摔在雪地上,不能动弹。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多处严重骨折,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单位得知老刘受伤后,派人前来看望,表示慰问。老刘提出,自己摔伤能算工伤吗?没想到单位却认为,一来老刘是退休聘用人员,二来,是老刘自己摔倒,不是交通事故,这次事故纯属恶劣天气下的意外事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那么,老刘是否该享受工伤待遇呢?
「专家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董保华
本案中的老刘因为是退休人员,依据上海的相关规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首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我国所有的地区都有特殊劳动关系的概念。为了保护现实中常出现的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目前我国上海、苏州等地建立了特殊劳动关系这一概念。
所谓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即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为了保护特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该通知中规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使用部分劳动基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
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所以建立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可享受工伤待遇。据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八条也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可见像老刘这种退休聘用人员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
然而,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可见在下班途中劳动者出现事故伤害时只有是机动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而在本案中很明显老刘骑自行车摔倒不属于机动车事故。此次事故不符合工伤的认定范围,老刘无法要求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