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在一家服装企业做机修,单位里的工作时间差不多每星期平均工作超过55小时,白班更是加班超过国家规定周最大加班时间2倍,而本人合同工资为1700RMB,但结算工资时给的加班工资却是按960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来结算,也就是每个月工作超过210小时却只有2000刚出头的收入,我想问下,单位人事说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只要工会和单位签订了协议,单位就不用按合同工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来结算加班工资,而加班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也是合同上写的,说是不违反劳动法的,我想问下是否有这样的政策,如果没有我该怎么办?
律师观点:
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是单位可能为某些工种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工时制,这种工时制度不以每天和每周为单位计算,而是按照审批结果以每月、每季度甚至半年为周期来计算平均工作时间。这样一来,单位可以在周期内做到忙时多加班,闲时多休息。建议你问一下公司里是否对你的岗位申请了类似制度。如果有综合工时制,你现在工作忙,周期内通过额外的休息补回去即可,不违法。若没有实行这样的制度,或者周期内平均计算仍然超法律允许的加班工时,单位就存在违法行为了。
针对你说的工会和单位的协议,大概是指的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如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大力推行的一种单位内群体合同。它的范围类似于单位的规章制度,效力适用于单位和全体员工,包括签订后入职的员工,但是它不像规章制度是由单位主导制订的,而是由单位和以工会为代表的全体职工共同协商制订的。
考虑到集体合同是一份适用于全体员工的普遍性合同,就不可能落实具体工资这样细节的问题。所以集体合同并不会涉及到每个员工的具体工资,而是确定单位内部的最低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等条框性的工资和计算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劳动合同中报酬要求不低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你的劳动合同上确实约定了月工资为1700元的话,那单位应该按照1700元基本工资来发放。按照前面我说的工时问题处理后确实还存在加班加点的,则应该按照1700月工资基数另行计算加班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