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春贵于2000年4月受聘于被告泸州希望饲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1437元。2006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移交手续。今年1月,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年的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被裁决驳回,遂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主动向被告提出辞职,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