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从贵州省农村到昆明打工的文盲农民工陈小学用空心砖、电线等自制假炸弹,并投放到其工作的建材公司内,以实施爆炸相威胁,要求建材公司予以工伤赔偿。8月16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作出一审判决,运用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陈小学有期徒刑一年。
陈小学系贵州省威宁县农民,2005年到昆明打工,在昆明华城建材有限公司担任石棉瓦制瓦工。2006年2月18日,陈小学在车间工作时,被载货轨道车辗伤了右足三个脚趾关节,伤残等级为十级。建材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另支付给陈小学生活费2600元。
伤愈出院后,陈小学多次与建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建材公司赔偿67000元。但因陈小学未能提交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劳动仲裁部门未受理其仲裁申请。
2007年2月13日下午14时,对公司心怀怨恨的陈小学把用空心砖、电线等物制作的足以乱真的假炸弹,安放在建材公司生产场地内,并手持锄头爬上了该公司十二米高的水泥罐顶上,声称其安放在厂区内的“定时炸弹”将于晚上19时爆炸,自己身上也携有可随时引爆的 “炸弹”,要求建材公司为其提供劳动合同并赔付工伤损失。
为此,昆明警方出动了60余名警察,及时疏散了100余名围观群众,并对厂区进行了排爆搜索。在警方的劝说,陈小学于当晚18时30分从水泥罐顶回到地面,向警方提供了其安放假炸弹的地点。
西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陈小学采用安放假炸弹的非正常过激方式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引起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恐慌和公共秩序的混乱,致使警方投入大量警力进行处理、疏散了周围一百余名群众,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并应受到相应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系维护自身权益不当所致,且犯罪后真诚悔罪,应当酌情从轻量刑处罚,因此,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陈小学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