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是一名外地打工人员,经过老乡介绍到一家私营饭店工作,刘某办完手续后与饭店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饭店老板提出每月支付刘某250元报酬,并且包管刘某吃住,本地现在的最低工资是510元,饭店只给250元是违法的。刘某找到自己的老板询问此事,老板却振振有辞的认为,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是针对那些只拿工资的人,而刘某不光拿工资,还要吃住在饭店。如果把每月刘某的吃住费用算进去,刘某每月的工资早就超过510元了,恐怕有600元都不止,绝对超过本地的最低工资。那么最低工资能这么算吗?
案件分析:
首先,要弄清最低工资的含义。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解释》(劳动发[1994>289号)文件是这样解释最低工资含义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那么,这种最低工资都包括那些内容呢?《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发[1994>409号)中还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内。由此可见,刘某所在的饭店以其包吃包住为由,只支付刘某250元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一种将非货币性收入混淆于最低工资标准内的做法。该饭店至少应该再支付260元,保证刘某在不加班的情况下也能拿到不低于510元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