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老李“哑巴吃黄连”的案件所反映的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由于《劳动法》第二十条对劳动者保护不足的“缺陷”,造成当前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多签的情况。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这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日益突出的矛盾,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其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具体到本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只要证明其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或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会胜诉。
[案例]
老李在某公司工作十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第十一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老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公司要求只能签一年期劳动合同,否则将不与老李续签劳动合同,老李为了保住工作,只好与公司又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第十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老李续签劳动合同。老李以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依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只有劳动者举证证明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院才能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因老李不能举证其曾在签订第十一份劳动合同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