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离职后,与他人合伙干起了自己的老本行,不料被原单位搞到了法院。2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了这起违约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违约人黄某向郑州市联创制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黄某原是郑州市联创制漆有限公司的员工。2002年8月15日,双方为了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对企业商业及技术秘密的侵犯行为,签订了保密协议一份。
该协议约定:公司向黄某支付相应的保密费,黄某负有对技术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即不得将公司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非法披露给第三人、转让给第三人或自行使用。合同还约定,黄某在离职后,未经公司同意,两年内不得在本地区(河南省)从事同行业工作。
2005年8月,黄某辞职离开了公司。不久,郑州市联创制漆有限公司发现黄某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与他人合伙从事油漆生产和销售工作。于是,郑州市联创制漆有限公司打电话找孙某核实情况,经核实,孙某承认其与黄某在郑州市区内有一个生产油漆的厂。
情况得到核实后,郑州联创制漆公司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是打电话要求黄某遵守保密协议,不要干油漆行业。但是,该要求却遭到了黄某的拒绝。为此,郑州市联创制漆公司将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
面对郑州联创制漆有限公司的指控,黄某称,公司并没有支付他两年内的保密费。自己不可能离开单位后,不从事其他工作,否则自己就没有生活来源。黄某在庭审之后,向法院提交了郑州联创制漆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
该证据载明:黄某今与郑州联创制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保密协议。但是,郑州市联创制有限公司认为黄某没有在法庭举证期限内提交该证据,庭审后提交证据不符合法律约定,因此,对于该证据,他们明确表示拒绝质证。
二七区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黄某在离开公司两年内在本地区从事油漆涂料行业,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对黄某提交的证明,法院认为其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且郑州联创制漆有限公司不予质证,因此该证据无效,遂判决黄某向郑州市联创制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