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知名商品“菜园小饼”的外包装被同类商品仿冒,上海江崎格力高食品有限公司将“美味多小饼”的生产商大恒食品公司和陈先生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江崎格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于2001年6月20日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吸收合并了上海格力高食品有限公司。在其设立之前,上海格力高食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份开始生产、销售“菜园小饼”。
大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曾在格力高公司销售部从事了三年销售工作。2006年6月22日张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美味多小饼”饼干包装袋(休闲饼干)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年8月23日该公司委托陈先生加工生产,并于2007年5月9日获得专利授权。
后格力高公司发现大恒公司的“美味多小饼”系列与其生产的“菜园小饼”系列包装等都极为相似。格力高公司认为,其“搭便车”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混淆,故一纸诉状将大恒公司告上了法庭。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江崎格力高公司的“菜园小饼”生产和销售的时间较长、销售数额较大,销售的地域范围较广,进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较长,覆盖范围较大,因此认定“菜园小饼”为知名商品。两公司产品的外包装装潢在整体设计思路和方案,以及图形、文字布局上,均较为相似。且饼干系低值快速消费品,普通购买者在购买时的注意力程度较低,细节上的区别容易被忽视,产品包装装潢的整体印象对普通购买者的认识才更为重要,因此被告在包装装潢的个别细节上的变化,并不足以避免普通购买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菜园小饼”的包装装潢风格统一,使用时间较长,已成为一个独特的系列装潢,而“美味多小饼”使用与其风格近似的装潢,足以让相关公众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是原告新推出的产品,或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关联企业的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虽然大恒公司辩称其依法取得了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本案系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应根据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要件进行审理,并不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限制。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