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
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此案如何处理?
本案当事人蒋刚在与先锋大队订立承包合同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意图。采取了欺骗手法,所以蒋刚与先锋大队的承包合同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有效要件,故该合同无效。应作如下处理:
(1)先锋大队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宣布无效;
(2)蒋刚承包经营期间的利润归先锋大队所有,抵偿先锋大队所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