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企业违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续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互协商确定。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或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要求对方续订合同,都是非法的,所订合同也是无效的。第二,该工具厂故意拖延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本案中,该工具厂在徐某明确提出不续订合同的表示后,故意拖延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双方续有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是因为该厂称一个月后才肯退还1000元押金,并非劳动者自愿,职工徐某不承认。第三,该工具厂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是违法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不予退还更是错误的。
案例
徐某与某五金工具厂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厂收取了徐某1000元入厂风险抵押金。合同期满后,徐某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该厂由于缺少人员,迟迟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声称只有到一个月后才能退1000元。徐某只好等到一个月后,又要求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可是,该厂声称终止合同日期已过,现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提出徐某应该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并不退还收取的1000元风险抵押金。为此,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仲裁机构裁决该厂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徐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徐某1000元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