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李是某针织制品厂的女工,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怀孕近6个月后在一次意外事故中造成流产。厂方给了她一个月的产假,期间只发给50%的工资。一个月后,小李来上班,要求按劳动合同规定给她全额工资并报销医疗费,但厂方认为小李是流产不是生育,不能按合同规定给予生育待遇,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评析】
虽然,《劳动法》对产假待遇作出了规定、而对流产待遇问题却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这并不是说流产不属于产假待遇的范畴。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另外,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据此,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厂方必须给予小李全额工资,发放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