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是一名私营企业主,自已开办了一个纸箱厂,前段时间,我厂因生产需要招收了一批新工人,其中有一个姓李的小伙子,个子很高,看起来已经成年,我就录用了他,当时由于大意也没有看他的身份证明,就和他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经过一个月的上岗培训后,他负责管理一台轧纸机,他工作很认真,一直也没有出什么差错,不料前两天在切纸的过程中不慎将右手中指切断,在治疗期间,他的父母也来到医院,他们告诉我他儿子刚刚15周岁,由于学习不好,偷偷从家里跑出来,并说我这是非法使用童工,要求我除了支付医疗费外,还要赔偿他们伍万元钱,如果不赔就要到法院告我,后来我看他了户口本他果然刚满15周岁。
案例评析:
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任何用人单位都被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一律不得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该私营企业主未核查应聘者的有关证件。导致录用童工,应当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童工的工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不满16周岁的童工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童工的工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