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张某被公司解雇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4万余元。公司称张某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工会证明。法院采信了该证据,认定公司解雇行为合法,判令公司无须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人被解雇申请仲裁
1995年8月,张某进入东莞基×电子有限公司任电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3月30日,公司以张某“多次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工作怠慢且态度非常差”为由,将其解雇。张某当天离开了公司。
不久,张某就经济补偿金、工资等问题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常平分庭申请劳动仲裁,称公司在未协商、未提前通知、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其解雇。劳动部门仲裁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25025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2512.50元、代通知金2275元及2006年3月份工资2182.10元。
不服仲裁告上法庭
张某不服,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共4万余元。公司称,2001年起张某工作态度开始消极,多次被公司警告。按公司惯例,张某于每年11月有一次调薪的机会,由公司评估决定是否调薪。
2005年,由于张某表现较差,公司决定暂不予调薪。张某于是工作态度消极,多次顶撞上司,每天上班打卡后,或不见踪影,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多次与张某谈话、提出警告,但没有效果。
公司在无奈之下,于2006年3月1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张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五份员工违犯厂规告罚书及公司工会证明,证明张某“多次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 工作 怠慢且态度非常差”。
法院判解雇合法
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员工违犯厂规告罚书虽没有张某签名确认,但有公司工会盖章证明内容属实并已张贴公示,公司提供的证人出庭也证实张某存在工作态度差、多次怠工及不服从安排的情况。按法律规定,工会组织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张某认为工会代表了公司一方的利益但没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公司已举证证明张某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多次公示处罚,而张某不能举证反驳公司的主张。
因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公司解雇张某的行为合法。法院遂判令公司无须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