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06年10月,来自香港的姜甜(化名)与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姜甜的年薪为40万元工资加5万元奖金,主要负责招投标文件审核等工作。
2007年后姜甜增加了一份销售订单数据录入的工作。有同事给姜甜发邮件称其录入错误太多。但姜甜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错,并且认为公司财务应该对数据审核。在沟通未见成效后,她通过邮件在公司内部宣布,自己“不得不暂停”录入工作。原因是如果她录入和审核数据后,必须要有第三人复核,而不是由她自己复核,否则就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从此,姜甜便不再进行数据输入工作。公司先后两次向姜甜下达了“业绩改进通知书”,对于该通知,姜甜仍表示拒绝。
不久,即2008年3月公司向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决定将从发出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因在于: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姜甜持香港身份证,依法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其次,姜甜在工作中频繁出错,拒绝做主要工作之一的数据输入工作,还以不恰当的方式告知并拒绝该工作达2个多月。除此之外还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严重违反了公司《雇员工作规范》规定的劳动纪律。据此,公司解除了与姜甜之间的劳动关系,给了她离职补偿金、提前通知金等补偿金及未休年假的工资。
对此,姜甜认为自己的工作不包括数据复核;暂止录入工作正是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表现。此外,如果公司认为自己不胜任工作也应该先调岗,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解除。
本案中日立公司解除姜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妥当呢?
[本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日立公司的《雇员工作规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蓄意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经常缺席”。对于该《规范》,姜甜于2006年10月20日签署了《阅读声明》。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姜甜在工作中发生数据录入的差错,日立公司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多次与姜甜进行了沟通,但其拒不接受,并擅自决定停止了该项工作,且拒不参加公司的培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日立数据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姜甜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姜甜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舌战
正方 {支持用人单位观点} 本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一名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如果他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触发了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那么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姜甜擅自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同事自己将拒绝执行主要工作之一的数据录入工作,并且不愿意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还予以了书面确认。这样一种公开拒绝工作安排的做法已经违反了该公司《雇员工作规范》。而在《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节,而且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只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向工会通知的义务;只有公司存在违法情形时,工会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而在本案中公司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日立公司只需要履行通知的义务。劳动者不能单以通知义务这一程序问题对抗公司合法的决定。
总之,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除与姜甜之间的劳动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