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农村丁老汉进城打工,在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后申请工伤认定未获支持,遂状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终止通知,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日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一审判驳回原告丁老汉的诉讼请求。
丁老汉家住姜堰市郊,身体不错。2006年6月起,丁老汉经人介绍到姜堰市区一处办公楼装饰工程工地上打工。同年8月25日早晨,丁老汉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工地上班。途中,与缪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丁老汉受伤。
今年1月,丁老汉委托家人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该局发现丁老汉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遂于3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丁老汉不服,向姜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即符合退休年龄。原告进城打工时已满63周岁,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故原告与其所在建筑装饰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原告所受伤害,不属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但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寻求救济。据此,姜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