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在房顶干活时,脚下打滑,摔到了地上。后因无钱医治被迫出院。雇主拒绝赔偿,故王伟将雇主陈某及一同干活的靳某告上法庭。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伟各种费用共计14770.5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元,再支付王伟13570.5元。 46岁的王伟家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2007年11月13日下午,陈某家开办的瓜子厂搬迁,需要拆石棉瓦房,靳某及王伟等人为其拆房。11月15日,王伟在上房拆石棉瓦时,由于石棉瓦被雨打湿糟烂,王伟脚一滑,摔到地上,王伟当时摔伤致头面部出血、摔掉两颗门牙。王伟于次日入住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后因无钱医治于12月15日出院。出院需继续治疗。为此,王伟花费医疗费10062.5元。陈某除支付1200元外,对其它费用未予赔偿。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23109元。
王伟诉称,本人受伤后让打120,陈某不打,在一同干活的靳某的帮助下,被送至村诊所,看伤情严重不敢治,又到武警医院,但陈某不支付医疗费,本人没钱,被陈某拦回村诊所进行简单包扎。当晚上肢麻木不能动,全身疼。第二天,王伟女儿同靳某一起找陈某,陈某给了300元,靳某给了500元,才住院进行治疗。本人家人努力到处借钱也无法满足治疗需要,被迫出院。多次协商,陈、靳二人相互推诿,拒绝赔偿。遂提起诉讼。
经查,王伟为陈某拆迁的瓜子厂未办理营业执照,系家庭作坊。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伟受雇于被告陈某并在从事陈某家的瓜子厂搬迁过程中受伤,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辩称,其不是老板,也没有雇佣王伟去干活,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靳某辩称,其同王伟一起受雇于陈某,证据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故靳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王伟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继续治疗费,因王伟未作伤残鉴定,无法认定伤残等级及继续治疗费,故对王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