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务合同纠纷,周某等十五名农民工将某工程有限公司和包工头张某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寓情于理说服,案件最终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告结。 2006年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北京市昌平区一电缆沟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2006年6月14日至7月24日,张某雇佣周某等十五人在该工程工地做工。周某等十五人诉称,工程有限公司及张某尚欠我们部分劳务费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工程有限公司及张某给付拖欠的劳务费。
一审法院审理中,包工头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在此期间不具有劳务用工主体资格,故十五名农民工的劳务(雇佣)关系应认定为直接与工程有限公司建立。毕某作为张某的带班人员,其负责记录考勤,受张某委托将向施工人员发放劳务费用,代做工资表,故毕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认定代表张某所为。张某收取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工程款后,占有十五名农民工劳务费的行为不合法,故其应直接承担给付劳务费的义务。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工程有限公司仍应对所欠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判决张某给付周某等十五人劳务费;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在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对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案件事实进行了严格审查,并从事实、法律及稳定大局等角度给公司作了讲解与说服,最后,公司的副经理兼代理人当庭表示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执行。至此,十五起农民工索要劳务费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