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孙明义(化名)诉重庆市涪陵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补偿原告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793.10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孙明义系重庆市涪陵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管理下的涪陵区某小区担任门卫工作,负责收取该单元的水电费和物管费,并打扫清洁卫生,因该小区早上通常6点开门,晚上11点关门,门卫要对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询问,对住宅区进行不定期巡逻和安全检查,维护小区的治安秩序。在该小区工作期间,孙明义全天守侯在门房内,双休日和节假日从未休息,也没有被安排过补休,每天工作长达17个小时,而未从物业公司领取过任何加班补偿,且其工资低同期涪陵区最低工资标准。
另查明,2006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10日,正常工作日为239天,双休日有99天,法定节假日有10天。
法院认为,原告孙明义长时间加班加点从事门卫工作,理应获得相关补偿,物业公司拒绝给予原告加班工资的做法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
l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