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王先生受雇在学校担任门卫时不慎摔伤,与学校商量未果后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因王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间,王先生受仪器仪表技工学校雇佣,担任该校门卫室值班员一职。王先生与仪器仪表技工学校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王先生的职责为:在仪器仪表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仪器学校)门卫室值班、检查人员进出大门情况(进门检查证件,学生出门需出示出门条);王先生月工资为500元。
2008年2月28日上午,王先生自距门卫室几米远处另一处屋顶跌下,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75天。王先生之伤经该院出院诊断为:1.脑挫裂伤(顶叶);2.气胸(左侧);3.肋骨骨折(左侧第9、10、12肋骨);4.腰2椎体骨折;5.左耻骨上下枝骨折;6.左耳开放性外伤;7.左耳混合型耳聋;8.过敏;9.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出院医嘱为:全休5个月,继续肢体康复锻炼,门诊复查。仪器仪表技工学校自愿为王先生负担了医疗费用7万余元(其中包括医保2万余元)。
王先生称,其是因发现房屋漏水,为了学生的安全,而上房修理,不慎坠落受伤,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受伤,仪器学校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仪器仪表技工学校赔偿其伤残赔偿金6万元、二次手术费12 5000元、误工费37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6460元、护理费7600元、出院后护理费7500元、交通费1000元、出院后5个月的营养费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27万余元。
仪器学校辩称,王先生所受人身损害不是因从事雇佣活动而产生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在放假期间雇佣王先生做临时工在传达室看门,其岗位职责是按照作息时间打铃并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学校,王先生登上距传达室30多米之外的房顶并摔伤,与其履行职责无关;根据学校调取的天气情况记录及常识,当天没有下雪下雨,房屋不可能漏水;放假期间没有学生来校,王先生所述怕学生摔倒不能成立,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经王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王先生进行了伤残鉴定,确认王先生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率10%)。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与仪器学校均认可双方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但王先生要求仪器学校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仍须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在从事仪器学校指派的雇佣活动中造成的,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王先生提供的所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伤情,就其是否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一节,王先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王先生系仪器学校门卫室值班员,其所述登上屋顶并修理漏雨之处显然并非值班员之职责,且仪器学校亦不认可曾指派王先生修理屋顶,所以法院对王先生主张的,其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一节,无法认可,故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同时,因王先生生活较困难,庭审中,经法院与仪器学校多次协调做工作,仪器学校自愿给付王先生补助费3万元。另外,仪器仪表技工学校已自愿为王先生负担了医疗费用7万余元,法院不持异议。
宣判后,原告王先生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