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
由此,法律顾问建议贵企业,上述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书面告知劳动者,由其签收。实践中,有的企业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企业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企业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建议企业建立相关的告知程序与文件保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