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男,1946年出生,某市一家大型化工厂职工。2002年该厂由于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滑坡,决定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经厂办公会研究,确定了三种方案:一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退出岗位休养;二是厂内待岗;三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李某按照第一种方案,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从单位领取550元人民币。李某"退休"以后,每月领取的费用可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起初还感到满意。不久,同厂比自己小6岁女职工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张某每月领取的"退休金"不但比自己高200多元,而且每月是到银行而不是到厂里领取,经向张某询问,得知张某的退休金是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发放的。李某觉得大为不公,自己比张某多工作了6年,同样都是退休,怎么相差这么多呢?李某向区社保中心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自己的"退休金"也应由该中心发放,并重新核定自己的"退休金"标准。区社保中心接到李某的请求以后,当即告知,张某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的是国家规定的退休金标准,其养老金依法由社保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而李某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办理的是单位内部退养,领取生活费而非养老金,李某的生活费发放与社保中心无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区社保中心审核发放养老金是行政行为,李某起诉的内容实际上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因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费发生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李某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单位支付的生活费符合当地规定标准,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内退",实际是"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内退".很多人因此认为,既然"内退"是国家规定的,就应认定为国家法定退休,享受国家法定待遇。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无论是在待遇、发放机构等实体问题上,还是出现纠纷的处理程序上,"内退"与国家法定退休都是截然不同的。
在待遇、发放机构等实体方面:"内退"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111号)等文件规定。该文件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关于内退职工的待遇及标准,根据该文件第9条和第11条规定,职工退出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退休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符合下列4种情况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等特别繁重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法定程序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因工致残,经法定程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招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形式是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帐户。可见,"内退"是企业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退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手续,领取养老金。
在争议处理程序方面:"内退"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因此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退休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发放待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养老金的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