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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对不适当规章制度说不 维权提醒注意8点

发表时间:2008-10-5 7:47:49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肖玉


劳动者可对不适当规章制度说不 维权提醒注意8点

    “迟到一次罚款100元”“上厕所不能超过5分钟!”针对一些企业这样的规定,结合昨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市高院民一庭审判长邬砚提醒劳动者可以说“NO”,并给劳动者总结了以下8点提醒。
  1.规章制度认为不适当可提出
 
  “迟到一次罚100元”、“工作期间聊天扣100元”、“上厕所不能超过5分钟”,这些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规定,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行不通了。
 
    邬砚说,按照新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的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派遣工作 受伤可找两家单位赔
 
    清洁工被家政公司送到一家私营企业搞清洁,擦窗户时摔了一跤骨折了。谁该为清洁工的受伤买单?
 
    邬砚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违约金 两种情况才可约定
 
    你是否遇到过:相中了待遇更高、工作条件更好的单位,想立刻飞奔而去,却苦于被单位各类名目的违约金束缚,让你逃不出去?
 
    邬砚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干得不如意,劳动者可炒老板。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劳动者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的违约金。”邬砚说,劳动者只需要记住一条:提前30天给老板说。
 
    4.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与用人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就等于捧上了“铁饭碗”。
 
    邬砚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两种情况下同样可以解除。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二是,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新法第39条、40条、41条的情况。即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构成可解除条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行为。或者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解除的。
 
    5.劳动合同内容尽量详尽些
 
    “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在你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类似这样的字句?邬砚说,与用人单位签合同,要尽量避免合同内容空心化,否则到头来有合同也等于没合同。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该干什么,必须明确。工作地点写成中国、重庆市,行不行?显然这不是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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