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就此提醒说,对于以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来说,这个月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机会,否则将可能因此付出高额违法成本。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数周,执行的情况如何?《劳动报》这篇报道很有代表性。一些企业可能还不知道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已经实施。所以说,上海劳动部门有必要“提醒本月是补签劳动合同最后期限”。报道中提到的老李在上海一家化工企业连续工作已经超过10年,在与单位人事经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老李到处求证,看单位是不是该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对此表示,“单位应当与老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劳动保障部门这些“提醒”与“评论”都是正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资方与劳方订立合同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31日,就是说,在此之前,劳动合同统统都得签订完毕,而上海诸多企业对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大有“观望等待”之势。照理,面对这种不正常的局面,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应该感到震惊,并重申明确而坚决的执法态度才对。可是从报道来看,似乎没有“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意思。
到1月31日,一定会有相当一些地方的相当一些企业就是赖着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经验告诉这些企业的老板,一些地方的劳动部门对国家劳动法规的执行常常只是“提醒”而已。所以出现“老板不急员工急”的情形也就没什么稀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