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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对不适当规章制度说不 维权需注意八点

发表时间:2008-01-10 20:59:58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 点击数:


  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对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限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范围、地域、期限;二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三是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用人单位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7.讨薪捷径

  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打讨要工资官司,有没有捷径可走?邬砚说,只要有工资欠条,劳动者可以拿着条子,直接到法院起诉,不打劳动争议纠纷,改打债务官司。

  邬砚说,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无需先行仲裁。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自行失效。

  8.集体合同

  可否定企业规章制度

  “一纸集体合同,员工可以拿来确保工作待遇,也可以用来对抗企业的规章。”邬砚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实施,集体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力量将越来越大。

  根据新法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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