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很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劳动者,对于因解除合同而取得的经济偿金的数额要做到心中有数,而用人单位正确的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也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给用人单位带来的麻烦。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掌握以下几方面:
1、哪些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和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双方协议解除、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解除三种。
2、 怎么依据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根据一九九四年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上海市有一点特殊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那么如果某员工工作了2年7个月,按国家的规定可以取得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他工作的是上海的企业,则可以取得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上面提到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确定的?
就上海的情况来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十二个月的,仅计算所有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即可。
4、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而又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该如何处理?什么是通知替代金?
发生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而又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相应地往后推至30天届满。
除了上面的做法外,上海市有特殊的规定,考虑到当用人单位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劳资双方的关系显然恶化,即使认为劳动合同还有效力,劳动者也难以在用人单位正常的上班,这样很可能不能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提供正常的劳动,实际中常有劳动者一气之下干脆不去上班了,那么在这一段时间内劳动者会被认为是旷工,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这期间的最低工资了,另外即使劳动者去上班,双方也会感觉不愉快,反倒不如马上作个了断。基于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了我们通常说的通知替代金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换句话说,虽然这一个月员工由于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已不再为单位工作,可是这一个月中单位原本对员工应该承担。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