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9日中午,谭某在一地铁站做挖孔桩作业时,不幸在一孔桩坑内掉进坑底,当场昏迷,后被诊断为深度脑昏迷(植物人)。为此,谭某的家属把工程总承包方及项目承包人告上法庭。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项目承包人向伤者赔偿44万元。
坑内作业摔成植物人
据谭某妻子介绍,他们来自重庆农村。2002年9月24日,谭某经老乡介绍到某地铁站施工工地做工,在站内挖孔桩工程项目经理周某手下挖孔桩(后经法院查明,周系汕头××公司的项目经理),未办理工伤保险。
据谭某的工友胡某介绍,1月19日中午,他和谭某一起到直径1.5米、深21米的孔桩坑内装土,胡在坑上开卷扬机,谭则在坑下装土。谭某下去后,发现由于坑太深,呼吸比较困难,于是便叫胡某提他上去。就在谭某被提到离坑口大约14米的距离时,悲剧发生了,谭某不幸掉进了坑底,当场就昏迷不醒。据医生介绍,谭某处于深度脑昏迷(植物人)状态。
工伤赔偿未达成协议
谭某的代理律师周晟辉于2003年9月底受委托代理此事,当时谭某还在医院住院,施工单位已经拖欠了1万多元的医药费。周晟辉就工伤赔偿的事分别与总承包方中铁五局及分包方汕头××公司进行了交涉,但均没有结果。
2003年11月18日,伤者的家属申请了劳动仲裁,向汕头××公司深圳分公司索赔。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原被告双方同时起诉到法院。
伤者获赔44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虽然是与项目经理周某的代班签订的协议,但原告依法有权追究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结合本案的事实,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并具备用人资格的单位是被告汕头××公司深圳分公司。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是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被告汕头××公司深圳分公司未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汕头××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按有关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汕头××公司是分公司的隶属法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汕头××公司及汕头××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原告共支付赔偿金45万元。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原判,只是对赔偿金额进行了调整,判令被告汕头××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向原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4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