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赔偿标准 |收集袋
首页>>>劳动律师>>>正文

工伤的两点新规定

发表时间:2005-05-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是从2004年1月1日起,雇工、临时工都可享受工伤待遇。 
    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把各类用工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国务院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雇工、临时工打工遭受事故伤害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给打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福音。 
    二是从2004年5月1日起,第三人致伤打工者可获双份赔偿,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不冲突。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解释》将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就意味着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不冲突。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新闻:

·大四学生签合同后上班途中遇车祸属不属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两种救济
·常熟宣判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用人单位败诉·工伤赔偿能私了吗?

推荐文章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公司法案例分析: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魏培明等抢劫案

图片新闻
 

官方发布余震预警 重庆 天安门广场下半旗悼念
成都默哀日现场 数万群 中国地震局将汶川地震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站长)简介(新)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电视台节目照片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熊律师在深圳中级法院出庭参加聚宝网特大网络诈
·节目完后的轻松一笑
站长视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熊律师在电视台作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