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5-05-19 来源: 作者:1 点击数:
根据1995年1月14日劳动部劳办发[1995]11号函规定,如果包工头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雇佣的工人发生工伤,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包工头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雇工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包工头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