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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与商业秘密保护

发表时间:2005-05-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案情简介
        杭州甲公司的销售经理吴某,跳槽到乙公司后利用在甲公司掌握的客户名单为乙公司挖走甲公司的老客户,使甲公司受到了重大损失。甲公司以吴某违反离职协议、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吴某及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吴某及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以被告侵害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见2001年12月2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分析及评解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由于商业秘密会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就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失;对于社会来说,侵害企业商业秘密会导致不公平竞争,打击企业提高经营技术的积极性。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它的生命。因此法律规定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要负法律责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资源情报、原材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决窃、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货源情报等。这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以后就成了商业秘密。中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包括《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律师法》、《合同法》与其它法规,其它法规主要是科技行政方面的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和《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这些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劳动法》第22条就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进一步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吴某跳槽以后利用在甲公司掌握的客户名单为乙公司挖走甲公司的老客户的行为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因此判决吴某与乙公司停止侵害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因此给甲公司带来的损失。
商业秘密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作用,拥有了商业秘密,就是占有了市场,获得了利益。所以,竞争对手往往为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而不择手段。因此,企业对商业秘密要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要泄露自己的商业秘密或使自己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目前出现了一些员工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的现象,使企业的经济利益蒙受巨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如何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是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尤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显的更为棘手和迫切。
       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下面一些措施是可行的:首先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要尊重人才,提倡以人为本。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心,让他们对公司有认同感;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大家庭式的氛围,让企业领导和员工产生共同的责任感;相互之间要礼貌相待,互助互爱;让员工感受到家庭式的温暖,使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有一种满足与快乐感,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要珍惜爱护人才,正确估计人才的价值,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以减少那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流失,造成对企业的损失。其次是制定保密制度并加强保密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增强保密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对员工进行保密的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树立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划级分等,制定泄露每级商业秘密的严格责任;在员工离职时与其约定保密责任;等等。
本案启示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企业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一方面是建立保密制度,加强制度保护;另一方面要以人为本善待人才,以减少人才的流失,从而减少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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