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人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是那一方的原因,双方形成不定期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都没有合同期限的约束。每一天都是合同期满之日。不存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答:
按照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既然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该理论成立的话,用人单位都将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既对劳动者不公平,更是违反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