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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解读(附条例)

发表时间:2007-09-16 13:52: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保费篇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个体户也应为雇工办理保险

  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内容篇

  上下班途中车祸应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条例规定,职工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也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举证篇

  不得无故拒绝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将视情况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医疗专家将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提供假证明最高罚1万元

  条例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的,最高可罚款1万元。

  用人单位瞒报的,将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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