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办[2006] 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月 |
小时 |
一类 |
500 |
3.8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
二类 |
435 |
3.3 |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 |
390 |
2.9 |
各县级市 |
四类 |
345 |
2.6 |
各县、自治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