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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并非都有补偿金

发表时间:2007-12-28 22:15:48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 点击数:


随着社会流动性的日益增强,近年来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出现了较为频繁的变动。这其中,对于单位与劳动者在终结劳动合同时,单位究竟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存在着较为广泛的争议。对此,劳动合同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认真解析会发现,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届满终止和非届满终止两种情形。
  劳动合同届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是:1.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同意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不论劳动者是否同意);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的。
  劳动合同非期限届满终止可以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种类。非期限届满终止除因解除而终止外尚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决定解散的诸种情形。解除情形具体适用解除补偿制度,对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明确规定。
  上述解除以外的导致劳动合同非期限届满而终止的诸种情形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为绝大多数情况,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仅为一种,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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