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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过期 单位仍需担责

发表时间:2007-12-28 08:03:04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 点击数:


龙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待遇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即使超过期限,依然可以获得工伤赔偿。近日,龙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工伤待遇32842元。

  2006年4月24日,原告张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右臂,造成七级伤残。被告张某所在的公司承担了原告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并支付了原告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的工资,但未支付其他工作待遇。今年3月、4月,原告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超过申请期限未被受理。原告张某依法提起诉讼。但被告不服,坚持认为原告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原告张某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工伤待遇32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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