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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劳动合同法仍存误读 劝令员工辞职事件迭出

发表时间:2007-12-16 19:54:3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点击数:


    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是许多用工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限制用工单位自由的一个重要因素。郭军表示,十四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在用工满十年,或两次连续签定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才可以要求签定的。

    用工单位在选择是否和劳动者连续两次签定劳动合同,或者是否连续用工十年方面都是完全自由的。而用工单位如果要选择和一个劳动者达成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基于对这个人劳动能力的肯定。就算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也是可以终止和解除的。

    误读三:劳动合同法增加用工单位的成本

    一些用工单位反映劳动合同法将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甚至在劳动合同法审议时,一些国外商会在华办事机构也提出,如果这部劳动合同法通过,增加了外资企业成本,他们将考虑撤出中国市场,选择劳动力成本更为廉价的国家。

    郭军对此的解释说,用工单位都看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如果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就要付两倍工资;如果无劳动合同用工一年以上就会变成无固定期限的用工;用工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还要依法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但是,不能够忽略的一点是,这些条款都是在用工单位违法后所产生的后果。如果用工单位遵守新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增加成本的问题。

    并且,劳动合同法并非一部规定劳动基准问题的法律。这部法律中并不规定工资要增长多少,也并不会说法律施行后,基准的劳动工作时间有什么变化。这部法律只是规定了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几大环节中应当遵循什么规则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这部法律准许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这种用工方式可以随时终止,并且终止时还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企业如果想要节约成本,还可以考虑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在短期、临时、辅助性岗位用工。

    劳动合同法还放宽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所谓劳动合同法增加用工单位成本的说法并不成立,如果要说增加成本也只是增加了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

    误读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终身制

    目前很多用工单位都感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就是回归用人终身制、铁饭碗了。也有一些学者在谈及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的劳动关系变化时,预测以后将是以无固定期为主的用工方式。

    郭军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当然不等于终身制,也不等于铁饭碗。终身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一种特定产物。如果这个国有企业破产了,劳动者不用担心,因为国家会安排你到另外的国有企业工作,职工退休了企业还要进行管理。而这个制度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取代,已经早就不存在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但是可以提供给劳动者终身雇佣制。终身雇佣制和终身制是两个不同概念。终身雇佣制并非只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做到,所有期限形式的劳动合同都有这样的可能。

    很多人觉得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洪水猛兽,好像一旦和劳动者达成了这样的合同,用工单位就得一直用这个人,而无法解除劳动关系。郭军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终止期,但并不代表他没有终止期。而终止期在哪里,要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这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同样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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