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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和退工不能“绑”在一起

发表时间:2007-11-19 08:20:4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问:我刚从事人事工作,现在遇到一件较麻烦事。本单位有一位新同事加盟,他原先就职于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因企业业绩差强人意,股权被一家中资企业收购。他在该企业被收购前曾签订了劳动合同中规定他必须在培训期满后的3年内在该公司工作,否则要求其偿还所有培训费用近人民币1万元。而他在培训后1年左右,因公司已经被收购,提出和公司解除合同,原因是该公司当初签订合同及培训的主体已经发生根本变化。
    答:《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这个规定,该公司的合法主体虽然发生了改变,但原合同仍然有效,所以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培训费。
    问:该公司坚持要求其赔偿所有培训费用,并将其个人档案及个人福利帐号扣留,扬言必须等他付清培训费用,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而让人不解的是该公司却早已将退工单开出,交该员工。我想请教开具退工单后却扣留档案,是否违法?该公司的合法主体发生了重大改变,是否还有要求员工赔偿全额培训费的权利?
    答: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的规定,职工辞职后,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移到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这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用意职工辞职后,尽管双法规在违约金等问题上无法协商一致,拖延了职工离职手续的办理,单位也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而对于无法协商一致的事宜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解决。顺便说一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就超过了申诉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视同当事人放弃权利,劳动者也可以拒绝支付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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