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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新说法

发表时间:2007-11-19 08:22: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问:我是一家单位的员工,在单位工作已达十,合同今年年底到期。续签时,我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说要么续签一个二年期的合同要么终止劳动关系。我不愿失去这份工作,现该怎么办?
    答:你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一、终止劳动关系;二、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如果你与单位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由于你在单位工作已过十年,只要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必须同意。
    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愿失去工作的心理,以终止劳动关系相威胁,逼迫劳动者在续约时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规避法律的现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针对这种现象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作了明确的回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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