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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留档案怎么办

发表时间:2007-11-19 08:25: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某人已在一家国公司工作五年了,最近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辞职,但是公司不予办理人事档案件调转手续,他应当怎样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因此,他在辞职中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并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不少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时,往往采取不给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的办法来对付。退工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是其再次就业、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证明,即使劳动者辞职后可能进入新单位工作,但这种工作关系是不稳定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法用合同的形式进行固定,这种不稳定状态无论对于劳动者个人还是用人单位都是不利的。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是有一定的规定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的,劳动者本人可以在法定期内向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对用人单位仍拒绝办理退工手续的,劳动者本人可以凭已生效的仲裁文书(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证件照两张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重新申办《劳动手册》。在与职工解除合同后,可能与这个职工在某些方面有未了结的事宜,但这并不影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他办理退工手续,其他事宜可以按正常途径(包括诉至法律)解决。如果以此为借口不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将变有理为无理,并将承担责任。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得到裁定或法院的判决,并在其生效后,可以凭裁定书或判决书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和重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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