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一年多后,才经法律途径拿到单位开出的退工单。这一纸迟到的退工单不仅给原上海某皮革制品公司的员工周某造成经济损失,也牵涉了她不少精力去讨得公平说法。在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遭法院拒绝后,周某向市检二分院提出了申诉。
市检二分院的承办人中受理该案后认为,根据我们颁布的《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周内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周某所在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近两年时间里,迟迟没开出退工证明,使劳动者长期无法建立规范、正式的劳动关系,也使其无法获得失业救济保障,是对周某就业权、享受社会保障权的侵犯。对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市检二分院向市院提请抗诉。案件移送法院再审后,经法院主持,周某与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单位一次性支付周某1万元。检察部门提醒说,用人单位以合理的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可厚非,但不应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忽视劳动者的合理要求。而劳动者更应加强法律意识,以保证在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时运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