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赔偿标准 |收集袋
首页>>>劳动律师>>>正文

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发表时间:2007-11-19 08:30: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作者:新浪网  

  员工在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合同到期在医疗期结束前,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顺延合同直至员工的医疗期结束。但是,一旦医疗期结束,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


  2001年7月,王某进入浙江某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从事市场开拓工作。双方签订了2001年7月1日到2002年6月30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月工资1000元。王某在公司干得还不错,不料却患上了精神疾病。2002年3月19日,王某因病开始病休。

  2003年5月21日,分公司和王某就其病休医疗期的顺延订立了协议书。双方约定,王某的病休医疗期延至2004年3月18日。2004年3月19日,王某的医疗期结束,分公司就为他办理了退工手续。王某不服,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至2004年6月30日,并支付2003年7月以来的工资差额。

  【争论焦点】

  一、劳动合同顺延应到什么时候王某和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因为医疗期的顺延而顺延。

  这造成了双方最大的分歧———劳动合同顺延至什么时候到期。王某认为既然公司和自己签订了顺延医疗期的协定,把医疗期规定为从2002年3月19日到2004年3月18日,增加了2年;那么,相应的,劳动合同也应该自动顺延2年,也就是原本于2002年6月30日到期的劳动合同自顺延终止日期至2004年6月30日。公司却认为,当劳动合同到期,员工还在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就应该顺延至医疗期满的时候结束。所以,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协议约定医疗期顺延至2004年3月18日,本来应该在2002年终止的劳动合同顺延到2004年3月18日终止。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合法。二、病休工资按什么标准王某认为,在他病休期间,公司应该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570元(现已调整为635元)支付。而公司从2003年7月1日开始,就一直没有按每月57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每个月就给他453元。公司对此的解释是,根据上海市劳保保发(2000)14号文件规定,支付员工病休待遇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每月最低工资的80%。按照此规定,570元×80%=456元。公司自2003年7月1日每月扣除王某工会会费3元,所以发放给王某的工资是每月453元。

  【裁决】

  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自2002年3月19日至2004年3月18日连续病休的事实清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于2004年3月18日与王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当。2003年7月1日至双方劳动关系中之日,王某一直处于病休状态,公司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并无不妥,他要求公司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570元的标准支付,于法无据。但公司擅自在王某病休待遇中克扣3元工会会费的行为欠妥。最终裁决,公司补足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王某病假工资差额27元,对王某要求顺延劳动合同至2004年6月30日的请求不予支持。(章凌)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公司法案例分析: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魏培明等抢劫案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熊律师承接广西警方侦破的跨省重案
·★熊律师: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不构成重

图片新闻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站长)简介(新)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电视台节目照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熊律师在深圳中级法院出庭参加聚宝网特大网络诈
·节目完后的轻松一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络诈骗案开庭视频
站长视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熊律师在电视台作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