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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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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11-19 08:22: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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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1995年起执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下列方面有了变化。 一、新办法适用个体经济组织。新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外币退出工资单。新办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今后外商企业应当统一用人民币支付中国员工工资。 三、工资进卡要提供清单。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管通过银行发放还是直接发放工资,都应当向职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且具体记载支付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职工姓名等。 四、预付工资受到限制。有些用来劳务工的企业,习惯于每月预发生活费,年终结算,往往造成年终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纠纷。新办法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方可采用每月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五、离职工资一次付清。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六、假期工资可以协商。过去对职工的假期工资待遇,统一按其正常工资的70%计算。新办法规定:可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确定;可由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无任何约定的,统一按照职工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七、困难企业工资可延期一个月。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告知全体职工,可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并向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八、毕业生报酬有规定。为与劳动合同制度接轨,新办法取消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由企业自定的方法。规定他们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九、停工停产期工资有规定。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即原工资)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十、加班工资有了新标准。原办法在加班工资计算方面含糊不清。新办法有了明确规定。其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按照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十一、特殊情况分别处理。新办法对职工被收容审查、拘留、缓刑、监外执行、管制等期间是否发放工资都有详细规定。如果事后证明职工无辜,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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