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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07-11-19 08:27:4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其标准为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支付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 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水平;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经济补偿金;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应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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