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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 维权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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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11-19 08:27:4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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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毕业后进入一家证券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两年中他勤奋好学、兢兢业业,博得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赏识。转眼间合同到期了。但是公司领导却一点动静也没有,小刘想只要自己好好干一定会续签的。于是,小刘照样按时上班,像往常一样勤勤恳恳,公司也没有减少给他的待遇。一个月后的一天,小刘突然被总经理找去谈话。“看来要跟我谈续签合同的事了”,小刘满心欢喜地跨进总经理室。总经理一见面便直奔主题:“你也知道,受9·11时间和网络经济破灭的影响,世界股市都很低迷,大公司都在裁员,我们公司情况也不好。你的合同已经过期,经公司研究,决定立即终止。下周你去财务部结清工资吧。”小刘心里毫无准备,沉默了一会儿才说:“公司要跟我终止合同也得让我有个准备,这样我接受不了。”总经理不耐烦地说:“你的合同早就过期了,我们现在已经不再受合同的约束了,你可以随时走人,公司当然也可以随时通知你结束劳动关系,你不接受也得接受。”结果双方不欢而散。小刘觉得自己努力工作,公司却拿自己开刀太不公平,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第二个星期,他没有去公司办手续,而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要求延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庭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和小刘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因此仲裁庭裁决,证券公司终止与小刘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裁决生效后,证券公司将终止合同的通知改为30天后生效,而小刘则利用这段时间重新找到了工作,双方握手言和。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吗?当然不是,只要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了劳动,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合同又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一般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原合同期限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为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学理上称此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小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其单位的关系就是一种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虽然,法律对处于不定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也提供多方面的保护,劳动者遇到类似的情况,完全可以据理力争。但是,从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虑,不定期合同不值得提倡,劳动者应当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或者续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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