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单位以为不签劳动用工合同,就可以将员工呼来唤去,实际上这是对法律的曲解。顺德人梁某以顺德××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无故拖延不签合同、以顺德容桂的广东××塑胶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为由,将两公司告上法庭,容桂法庭依法判定两公司败诉,赔偿梁某遭受的损失。 2000年6月,梁某应聘到顺德××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任商务代表,试用期间,该公司给他的待遇是:工资1400元/月、出差补助20元/日、通讯费补助100元/月。 在试用期内及试用期满后,梁某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未予理会,直到去年8月后,梁某的工资才调整为转正后的待遇:2000元/月、通讯费补助为30元/日,两相比较,每月相差860元。 去年11月,因集团公司内部调整,要从塑钢公司抽调大部份商务代表到广东××塑胶有限公司,梁某因而被抽调,工资待遇没有变,两公司的商务代表也是统一管理的。去年12月8日,梁某被广东××塑胶有限公司辞退。 今年3月,梁某一纸诉状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顺德××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故意延长试用期与转正后的工资差额待遇,另支付其25%的赔偿费;要求广东××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的经济补偿金等。 被告广东××塑胶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与梁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只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是否解除合同或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没有签订合同是塑胶公司的过错,不影响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不能提供梁某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 因而,法院判决两被告败诉,赔偿梁某的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应给予的经济补偿金等。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天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