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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书=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07-11-19 08:29: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999年小郑被一家公司聘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3月,公司聘任小郑为市场部总监,并且颁发了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在聘任书中规定了小郑的职责、待遇、期限等。前几天,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新任经理说聘任书不是合同,让小郑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小郑十分疑惑,不知聘任书是否是合同?小郑该怎么办?

  这份聘任书应该视为劳动合同。因为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7项必备条款:即(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而该聘任书已基本具备以上7项必备条款,且小郑一直在该公司工作,领取工资。聘任书中也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待遇等。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

  当然,公司让小郑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这是单方变更你的工作岗位。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小郑的工作岗位,否则为违法行为。针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小郑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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